适用范围:青海省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7-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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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全市养犬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规范市民养犬行为,减少因养犬引发的各类问题,市政府颁布了《西宁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并于200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为全市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养犬的注册登记、办证、日常监督管理、犬扰民案件的查处、无主犬或弃犬的处置等工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养犬的协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以服务群众、方便群众为养犬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坚持“养犬人自律、严格管理、公众监督”,实行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将全市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城市建成区是养犬管理工作的重点管理区(包括城中村和城郊村),实行摸底登记、检疫免疫、核发养犬登记证、核发犬牌的管理制度;建成区外的乡镇、农村地区是一般管理区,实行检疫免疫、登记管理制度。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马雪芹为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和中为副组长,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房产局、城管局、农牧局、文广局、卫生局、工商局、法制办、城南新区管委会、东川工业园区管委全、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以及四区三县主管领导为成员的西宁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和中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等工作。各成员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地区的养犬管理工作。
三、工作重点
按照《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管理,通过贯彻落实各项措施,加大违规养犬的整治力度,改变过去无部门管理的状况,重点做好城区养犬管理工作:一是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问题;二是无证养犬问题;三是遛犬不拴犬链、违规进入公共场所的问题;四是犬扰民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问题。
四、工作目标
我市的养犬管理工作要以有效预防和控制犬类疾病的传播,严格养犬管理,保障市民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为总体目标。同时,要努力实现“四个百分百,三个没有、一个明显减少”的工作目标。“四个百分百”,即犬只免疫率达100%;养犬登记办证率达100%;辖区住宅区域宣传率达100%;发现流浪犬的捕捉率达100%。“三个没有”,即城区没有大型犬、烈性犬(残疾人使用的导盲犬、辅助犬,军警使用的工作犬,科研、试验用犬,大型仓储守护犬除外);农村地区对饲养大型犬实行拴养、圈养,街面没有大型犬现象;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不含宠物医院)、公园、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候车室、游乐场、市场、商店、饭店、饮食摊点等公共场所没有违规遛犬现象。“一个明显减少”,即犬伤人、犬扰民等问题明显减少。
五、工作职责
根据“便民、利民”的原则,全市养犬管理工作实行市公安局牵头、各分(县)公安局具体负责办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履行检疫、免疫、狂犬病的防治、违规养犬、违规遛犬、犬只违规交易等职责。各相关部门要通过日常工作,多渠道、多途径对《办法》进行宣传,力争做到家喻户晓,形成群众支持理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一)市公安局:负责养犬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一是治安支队牵头,统一组织实施全市养犬的各项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宣传资料的印制、养犬管理登记表的印制、养犬登记证的印制、养犬牌的设计和制作、犬类留检所的设立、对全市从事犬只养殖销售展览的监管、与相关部门的联络、协调等工作。二是各分县公安局负责本辖区养犬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做好辖区内各项管理工作的统筹安排,解决一些共性问题,及时报送工作情况。在本辖区与畜牧兽医部门共同设立联合办公点,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检疫、免疫后,负责办理《养犬管理登记证》,收取养犬管理登记服务费并上缴市财政,建立完善的养犬管理档案。三是各派出所负责养犬的日常管理工作,即养犬的摸底登记、入区入户的宣传、督促养犬人办理《养犬管理登记证》、与养犬人签订《养犬管理责任书》、建立养犬管理档案、调解因养犬引发的纠纷、查处本辖区违规养犬、犬扰民的案件、对辖区内从事犬只养殖销售展览的监管等。
(二)市发改委:负责对各单位、各部门在养犬管理工作中依法收取费用情况进行审核,发放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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