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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养狗须知
你好宠物网  2006-11-3  【 浏览字号: 进入论坛
    本市实行养许可证制度,养必须经过批准,没有经过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不得繁殖,不得销售。

  本市对饲养类实行数量控制,县、乡(镇)实行养总量控制。经批准的准养,市区需到公安局治安部门,农村到乡、镇人民政府管部门领取“养许可证”,在准养颈部佩戴由市公安局统一制作的圈、牌,并接受一年一度的狂病疫苗注射。准养证遗失者,应在7天内报管部门申请补办手续。

  批准养主,必须每年一次办理审、验证手续,并缴纳规定的类管理费、保险费和防疫费共2000元人民币。

  准养必须圈养或拴养,不准携带类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禁止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类不准上市卖、转让、赠送。类死亡、宰杀和失踪须到管部门注销。

  因类领证、检疫、免疫接种、诊疗,而携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应束以链,并采取防止类咬伤他人的措施。便溺的,由携者立即予以清除。

  类咬伤他人,其饲养者必须立即将被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接受诊治。主负责医药费并赔偿有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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