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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城区养犬管理暂行规定
你好宠物网  2006-11-3  【 浏览字号: 进入论坛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区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连政发〔2002〕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城区养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8月12日

连云港市城区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养管理,严格预防和控制狂病,保障公民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持市容整洁,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农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狂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实行养许可审批制度。对养实行严格限制、分类管理。
  (一)驻连部队、公安机关、科研单位和重要物资仓库等确因侦查、警卫、教学科研任务需要养的,应当经市公安局审核批准。驻连部队饲养按照部队管理规定执行。
  (二)本市城区居民具备固定居所的,经审核批准后,每户只准圈养一只宠物宠物体长不得超过60cm,体高不得超过40cm。个人不准饲养烈性
  (三)城区的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公园、广场、风景游览区、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 、影剧院、歌舞厅、体育馆、游泳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禁止养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养的,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携到当地畜牧兽医站注射狂疫苗,依法领取《类免疫证》。
  (二)持《类免疫证》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填写《养申请表》,经区公安分局审核报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类饲养证》和牌。
  申领、更换《类饲养证》和牌,按规定缴纳管理费;申领、更换《类免疫证》,按规定交纳注射费。
  第四条 经批准养的单位和个人,到公安部门办理《类饲养证》和牌,每只一次性收登记注册费(含牌、圈、证费)800元。《类饲养证》每年由公安机关审验一次,年度管理费为50元,警用、科研实验用、医务卫生用、企事业单位护卫免收以上费用,只收取牌、证费,每套5元。
  第五条 本市新浦区、海州区、连云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区区域和云台山风景区域为类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开办类养殖场、类交易市场。在重点管理区外的个体养户、类养殖场、类交易市场,须报市公安局批准,到畜牧部门申领《兽医卫生合格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类养殖经营活动。
  第六条 凡具备《类免疫证》和《类饲养证》的活,准许到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禁养区外市场上交易,销售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纳税并缴纳工商行政管理费。
  第七条 经批准养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接受年审、免疫接种和检疫(年审、免疫接种和检疫工作在上次办证或年审、免疫接种、检疫满一年后的一个月内进行,公安机关根据免疫接种和检疫证明进行年审)。畜牧部门在免疫接种时发现患有狂病的病,应当拒绝免疫接种,并及时通知市养管理办公室,在畜牧部门的监督下,当场捕杀,主应将尸深埋或焚烧,费用自理;违者由畜牧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在只颈部系挂牌,并实行圈养。
  (三)禁止携带只进入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公园、风景游览区、道路、广场、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影剧院、歌舞厅、体育馆、游泳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因申领证件、检疫、免疫等事项,确需携进入公共场所的,携人应当随身携带《类饲养证》。只佩戴牌、束链,由成年人牵领,并保证只不发生伤人事件。
  (四)经批准饲养的只污染公共环境的,由主负责清扫。发生伤人事件,由主负责赔偿伤者的全部损失并依法承担其他相关的法律责任。
  (五)单位因看护、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烈性,只准在其单位内部有专人看管下活动。
  (六)单位、居民养不得扰民,不得影响周围邻居的正常工作、生活、休息。
  (七)途径本市运往外地的只,只准在暂住地室内圈养。
  (八)不准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确需以车代步者,包租出租汽车。
  第八条 城区单位和个人严禁违反本规定擅自饲养各种只,否则将一律予以捕杀。捕杀工作,由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在城区主次干道上和公共场所区域内的无证,捕杀工作由市公安部门负责,城管部门配合;在居民区内的无证,由市公安部门牵头,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进行捕杀。
  第九条 对拒绝、阻挠类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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