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狗狗 | 猫咪 | 水族 | 观赏鸟 | 蜥蜴 | 乌龟 | 宠物鼠 | 蟋蟀 | 宠物兔 | 宠物大全 | 商城 | 黄页 | 医疗 | 美容 | 论坛 | 博客

当前位置:你好宠物网 ->新闻中心 -> 宠物法规-> 宠物法规
搜索: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
你好宠物网  2006-11-3  【 浏览字号: 进入论坛
  (995年7月28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自1995年10月10日起公布施行;根据1997年8月15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规定〉等两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 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0 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对养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类的饲养、诊疗等许可证的审批、核发,以及违章养的处理和狂、野的捕杀。
公安部门负责烈性、大型饲养的初审工作,处理类管理中的治安事件。
农业部门负责兽用狂病疫苗的供应,只的防疫、检疫,类免疫证的核发,狂病等类疫情的监测,以及类诊疗所的监管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病疫苗供应、接种,狂病人的诊治以及监测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类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中开展宣传教育,自觉遵守本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限制养工作。
对非法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类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条市区的城区为重点限制养地区简称重点限养区),市区的农村为一般限制养地区简称一般限养区)。
重点限养区与一般限养区的具体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严格实行养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
第八条重点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烈性、大型,禁止从事类的养殖、销售活动。
重点安全保卫单位或科研单位因护卫、科研需要确需养的,须凭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同意后,报类主管部门批准。
有本市常住或暂住户口、独户居室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重点限养区内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的,在一般限养区内需要养的,须凭居村)委会证明材料,并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类主管部门批准。
在本市居住的境外人员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的,应向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类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从境外携带只进入本市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
许可饲养的小型观赏的品种和大小,由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经批准个人养的户只准养一只。
第九条类主管部门应自接到养申请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养许可证》和牌。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购后,应携到农业部门接受验审、进行免疫接种,并领取《类免疫证》。《养许可证》每年注册1次。养者在注册时应当出示《养许可证》和《类免疫证》。《养许可证》注册时间、地点及要求由类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条经批准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必须专款专用。
重点限养区内每只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一般限制区内每只为600元,以后每年度为300元。
一般限养区内若有只转移到重点限养区饲养的,应当符合重点限养区的养条件,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补交管理服务费差额。
第十一条准许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根据类主管部门的通告或书面通知,按期携带牌证和只到指定地点接受验审、免疫接种;
二)在准养颈部系挂由类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牌;
三)小型观赏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大型必须圈栓)养,不得出户;
四)不得携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五)不得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除外);
六)允许携带小型观赏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七)养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八)只宰杀、死亡、失踪的,应当向类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九)不得私自繁衍只。
第十二条从事类养殖、销售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并报类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
开办类诊疗所的,应当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报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销售的只,必须具有有效的狂病等疾病的检疫、免疫证明。
从外地引进的只,须有当地有效的检疫、免疫证明,方可销售。
第十四条重点限养区内不得设置类养殖场。
一般限养区内经批准开办的类养殖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
二)与居民居住点距离在500米以上;
三)场舍结构牢固,外墙高度在3米以上;
四)具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的兽医人员。
第十五条开办类诊疗所,必须远离公共场所和居民聚居区,拥有一定的场地,具有兽医师以上职称并有从业许可证的兽医人员和必要的诊疗设施。
第十六条只伤人或致人患病的,养人应当将被伤者送至卫生防疫部门诊治,依法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并由类主管部门捕杀或没收其只,吊销《养许可证》,对养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养的,由类主管部门没收或者捕杀只,对单位养的,处以 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养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类主管部门暂扣只,对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只,吊销《养许可证》;
一)携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违反规定携出户的;
三)养侵扰他人正常生活经教育不改的;
四)不按期为注射预防狂病疫苗的;
五)不按期注册验审,或者私自繁衍只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七)重点限养区内,养人对在户外排泄粪便未及时清除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从事类养殖、销售、诊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拒绝、阻挠类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遗弃、走失和被没收的只,由市类主管部门统一处理。
第二十二条类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军人、武警和公安部门公务用军、警以及动物园饲养的只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的类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杭州市类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上一篇:杭州市单位和个人办理《养犬许可证》的程序要点
  • 下一篇:温州市市区限制养犬管理规定
  • 热门的文章更新信息:
    ·郑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送审稿)
    ·深圳市饲养、销售犬类规定
    ·广州市番禺区养犬管理规定
    ·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
    文章的最新更新信息:
    ·哈市炒股择校养高档宠物者不享低保
    ·被骗5000元后网上讨伐“獒界传奇”
    ·警方派出直升机 击毙杀人“怪兽”
    ·“另类宠物”令现行法律颇现尴尬
    ·名犬死在宠物医院 未能举证索赔失败
    ·把鳄鱼蟒蛇当宠物养 被推上被告席
    ·网上设饵骗购17名犬 被警方抓获
    ·4岁女童被狼狗撕开半边脸(图)
    ·无主狗一下午伤4人被执法人员处死
    ·狗随意方便 店主怒挂“乱棍打死”牌
    热门的论坛更新信息:
    文章的论坛更新信息:
    相关网站
    中“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相关内容 
    中“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相关内容
    中“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相关内容 
    中“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相关内容
    中“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相关内容 
    中“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相关内容
    新闻推介
    宠物商城
    宠物医疗
    宠物大全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会员注册 | 版权声明 | 合作伙伴 | 免责声明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公司招聘
    Copyright (C) 2002-2006 你好宠物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一切非法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