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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
你好宠物网  2006-11-3  【 浏览字号: 进入论坛
  第一条 为了加强类管理,预防和控制狂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秩序安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含县城,下同)及其近邻区、新兴工业区、游览区、港口和机场周围禁止养,禁止设立市和进行类交易。禁养区内的机关、部队、科研单位、工厂、仓库等,因警卫、科研工作需要养的,应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所在地公安部门审批,领取《类准养证》并一律圈养。

第三条 农村养应从严控制。确需养的单位和农户,须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经审核批准后领取《类准养证》,但不得携进入禁养区。
病流行的乡村禁止养

第四条 凡获准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类准养证》按农牧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携进行免疫注射,领取《类免疫证》和免疫标牌,免疫注射每年进行一次。新生幼应在一个月内申请领证,进行免疫注射。免疫注射、领脾证费用由主负担,收费标准由省农牧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订。

第五条 《类准养证》、《类免疫证》不得转借、涂改、冒用、伪造和卖,损坏或遗失的,应立即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如死亡或宰杀,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条 携进入其他市、县,或从省外携进入本省境内,要有原地农牧部门的类免疫证明和《类准养证》,无免疫证明者,要立即办理申报手续,进行免疫注射。否则,按本办法第七条处理。

第七条 未领取《类准养证》、《类免疫证》或无免疫标牌的,一律视为野,予以捕杀。这项工作,在城市由公安部门负责,农牧、卫生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积极配合;在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八条 发现狂要立即捕杀并焚化或深埋,严禁剥皮、出售、食用。被咬伤者要及时到卫生部门进行紧急治疗处理。

第九条 持免疫牌证上市出售的和外贸、供销、商业等部门收购的活皮、肉,须经农牧部门兽医卫生检疫员检疫,该的免疫证、免疫牌同时收回。
无免疫证、免疫牌的活皮、肉一律禁止出售。

第十条 未经批准养的,每条罚款五十元,并强制捕杀。城市准养散放上市、农村居民携进入禁养区的,每条每次罚款二十元。如伤人,由主承担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处罚,城市由公安部门执行,农村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执行。罚款收入交当地财政。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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