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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你好宠物网  2006-11-3  【 浏览字号: 进入论坛
  近来我市城区及城乡结合部出现较多无主流浪伤人、吠声扰民等现象,影响了城市文明和市容环境卫生,侵扰他人正常的生活秩序,威胁市民人身安全。为此,市政府决定开展养专项治理,根据《福州市养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本通告适用于本市五城区及闽侯上街大学新区。
二、 个人只能饲养小型观赏。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独立住宅单元或独户居住,且每户限养一只。
三、除军队、武警部队、公安、司法部门及科研、医疗机构用外,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狼等烈性。违者,由公安部门依法没收
四、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对饲养进行预防狂病疫苗注射,取得《类免疫证》;违者,由畜牧兽医部门牵头,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罚。
五、携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允许出户时间为每日晚19点至次日凌晨7点;
(二)对链,由成年人牵领;
(三)不得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不得携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五)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人应当立即清除。
违反前款第(一)、(二)、(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并没收;违反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并没收
六、在路面无人牵领的一律视为无主,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没收。欢迎市民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举报路面无主流浪,举报电话:83335761
七、必须拴养或圈养。吠影响他人的,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以罚款并没收。公安部门举报电话:87026030
八、类交易市场内进行交易的必须经畜牧兽医部门检疫后取得检疫证明,未经检疫的,由畜牧兽医部门强制注射疫苗,费用由售人承担。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或怀疑染有狂病时,应及时向卫生防疫、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伤害他人时,主或携人应立即将伤者送至医院诊治,先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被伤害者的诊治费和其他经济损失。
对伤人或者疑似患有狂病的主或携人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部门检查,属于狂的,立即灭杀。
十、公安、城市管理执法、畜牧兽医、工商、卫生防疫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齐抓共管。
公安部门负责对养伤人事件及单位、个人在住所范围内违法养行为进行查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路面违法养行为进行查处;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预防免疫检疫工作,对捕杀的狂进行无害化处理;工商部门负责对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掌握疫情动态,监测和报告疫情,宣传普及狂病防治知识。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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