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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
你好宠物网  2006-11-3  【 浏览字号: 进入论坛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狂病,保障人畜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预防和控制狂病,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动群众,采取管理、免疫、灭相结合的综合 措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预防和控制狂病工作的领导,农牧、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分工 合作,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 农牧部门负责类预防注射、疫情监测、检疫,《 类免疫证》和免疫牌的制发。公安部门负责禁养区特殊需要养的审批、管理和《类准养证》的制发。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疫苗的供应和注射,伤病人治 疗及疫情监测,卫生宣传教育等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贸市场只、肉、皮销 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工矿、港口、机场、游览区及其3公里以内的地区,经济开发区、各类有对外经济合作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均列为类禁养 区。上述地区的机关单位、外国驻粤机构、外籍人士等,因特殊情况需要养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类准养证》并对只进行免疫注射后方可圈(栓)养。

  第五条 除第四条规定以外的乡镇及农村为类准养区。在准养区内养主必须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办事机构申请登记。农村养场须具备安全可靠的 养地点和设施,报经当地政府批准,方可批量圈养。

  第六条 经批准饲养的类必须每年接受免疫注射及领取《类免疫证》和免疫牌,主应按规定缴纳免疫注射费。新购入只,主应及时办理审批、免疫手续。军 警的免疫和发证、牌工作由部队和公安部门负责。

  第七条 类管理、免疫注射收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活肉、皮须凭兽医检疫合格证方能出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一律禁止上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购、出售或运输。禁养区禁止活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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