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孙霞云)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下发通知,就向欧盟成员国出口鱼类采用新的观赏鱼类(鲤科)卫生证书作出说明。
2004年4月,欧盟委员会作出决定,对欧盟2003/858/EC的3个附件进行了修改,对进口活鱼的卫生条件与证书格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按照欧盟的新要求,国家质检总局起草了向欧盟成员国出口观赏鱼类(鲤科)卫生证书,并已得到欧盟的正式确认。
通知指出,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自接到通知之日起,采用新的《观赏鱼类(鲤科)卫生证书》对向欧盟成员国出口的鱼类出证。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要按照《出口观赏鱼检疫管理办法》和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签订的有关议定书,严格观赏鱼类出口前的各项查验,只有检验检疫合格的才能出具卫生证书,允许出口。
通知要求,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切实做好对注册观赏鱼场的水生动物疫病及有害有毒物质的日常监测工作,对发生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保证我国输欧观赏鱼的卫生安全和出口贸易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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