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狗狗 | 猫咪 | 水族 | 观赏鸟 | 蜥蜴 | 乌龟 | 宠物鼠 | 蟋蟀 | 宠物兔 | 宠物大全 | 商城 | 黄页 | 医疗 | 美容 | 论坛 | 博客

当前位置:你好宠物网 ->新闻中心 -> 宠物法规-> 宠物法规
搜索:  
长沙市城区犬类动物管理规定
你好宠物网  2006-11-2  【 浏览字号: 进入论坛
    经1998年12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类动物管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范围内饲养、经营宠物、演艺、食用、保卫、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类动物管理实行限制饲养、强制免疫、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是本市类动物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市容环境卫生、城管、工商行政、卫生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类动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饲养类动物实行许可证制度。凡饲养类动物的养者应到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养许可证。其中饲养宠物须先经所在地居委会同意,饲养保卫须先报经市公安局批准。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类动物。城区内严禁饲养食用;居民住宅区严禁饲养狼

  养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三月须到发证机关进行年审。

  第六条 凡饲养类动物必须对只进行免疫接种,领取免疫证、免疫牌。

  养许可证、免疫证和免疫牌由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和转让。

  第七条 经许可饲养的类动物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免疫接种。准养繁殖的幼,必须在出生后两个月内进行免疫。

  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类动物的防疫、诊疗。

  第八条 准养变更养主,接受人应按第五条规定重新办理养许可证,免疫证、免疫牌继续有效。

  养者变更地址,须在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遗失或损毁证、牌标志的,须在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有关手续。

  第九条 经许可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准养颈部佩戴统一制作的免疫牌;

  (二)不得携进入机关、教学区、医院、商店、饭店和宾馆等公共场所;

  (三)不得携乘坐除的士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四)户外携,应由成年人看管,并束以链。采取防止只咬伤他人的措施;

  (五)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人应当即清除;

  (六)养者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只不危害和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

  第十条 经营类动物,必须依法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只出售前必须经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并取得免疫、检疫证明。

  经营类动物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进。 第十一条只咬伤他人,养者应立即将伤者送医院诊治,同时将只送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留观,发现狂病应立即处理,其费用由养者承担。

  第十二条 发现狂病疫情时,养者或当地基层组织应在12小时内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要相互通报疫情,及时采取紧急防疫扑疫措施。

  疫区内的所有类动物应立即捕杀,对狂病或疑似狂病的只必须进行深埋或火化处理。严禁窝藏、转移和出售疫区内的任何只。

  第十三条 除动物园外,城区内不得设办类养殖场。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捕杀其只。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捕杀其只。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养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有关规定的,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捕杀其只。涉及的有关单位有对其予以制止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按工商法规依法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取缔,没收其只,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拒绝、阻挠类动物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市城区内其他宠物的管理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类动物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类动物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上一篇:岳阳市犬类动物管理办法
  • 下一篇:湘潭市城区犬类动物管理规定
  • 热门的文章更新信息:
    ·郑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送审稿)
    ·深圳市饲养、销售犬类规定
    ·广州市番禺区养犬管理规定
    ·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
    文章的最新更新信息:
    ·哈市炒股择校养高档宠物者不享低保
    ·被骗5000元后网上讨伐“獒界传奇”
    ·警方派出直升机 击毙杀人“怪兽”
    ·“另类宠物”令现行法律颇现尴尬
    ·名犬死在宠物医院 未能举证索赔失败
    ·把鳄鱼蟒蛇当宠物养 被推上被告席
    ·网上设饵骗购17名犬 被警方抓获
    ·4岁女童被狼狗撕开半边脸(图)
    ·无主狗一下午伤4人被执法人员处死
    ·狗随意方便 店主怒挂“乱棍打死”牌
    热门的论坛更新信息:
    文章的论坛更新信息:
    相关网站
    中“长沙市城区犬类动物管理规定”相关内容 
    中“长沙市城区犬类动物管理规定”相关内容
    中“长沙市城区犬类动物管理规定”相关内容 
    中“长沙市城区犬类动物管理规定”相关内容
    中“长沙市城区犬类动物管理规定”相关内容 
    中“长沙市城区犬类动物管理规定”相关内容
    新闻推介
    宠物商城
    宠物医疗
    宠物大全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会员注册 | 版权声明 | 合作伙伴 | 免责声明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公司招聘
    Copyright (C) 2002-2006 你好宠物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一切非法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