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狗狗 | 猫咪 | 水族 | 观赏鸟 | 蜥蜴 | 乌龟 | 宠物鼠 | 蟋蟀 | 宠物兔 | 宠物大全 | 商城 | 黄页 | 医疗 | 美容 | 论坛 | 博客

当前位置:你好宠物网 ->新闻中心 -> 宠物法规-> 宠物法规
搜索:  
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
你好宠物网  2006-11-2  【 浏览字号: 进入论坛
  (1995年12月1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区、县(市)政府所在城镇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以及外国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对养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卫生、工商等部门组成的限制养工作领导小组。限制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限制养工作办公室,限制养工作办公室设在当地公安机关。各级公安机关可根据限制养工作需要,成立类留检所、限制养执法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一)公安部门负责养的审批、登记注册,核发养许可证,收容、处理养人放弃饲养、走失的,没收、捕捉无证、无主、散养,对违法养者进行处罚。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病疫苗的供应,对进行防疫注射,核发类免疫证,并负责类疫病的诊治以及疫情监测工作。
(三)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病人的诊治以及疫情监测工作。
(四)工商部门负责管理类交易活动。
(五)环卫部门负责类户外活动的卫生管理。

第五条 全市分为重点限制养区(以下简称重点限养区)和一般限制养区(以下简称一般限养区)。龙沙、建华、铁锋、富拉尔基区为重点限养区,碾子山、昂昂溪、梅里斯区和县(市)政府所在城镇为一般限养区。

第六条 本市重点限养区和一般限养区实行养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公民不得养

第七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饲养护卫、科研医疗实验用、观赏和表演道具用,须持书面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属重点限养区的报市限制养工作办公室批准,属一般限养区的报县(市)、区限制养工作办公室批准。

第八条 无论重点限养区和一般限养区,居住楼房的公民只准饲养小型观赏,禁止饲养其他。居住平房的公民,除可饲养小型观赏外,经批准允许饲养其他。公民养,应持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证明,到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县(市)、区限制养工作办公室批准。外国人申请养,由市限制养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九条 养的公民,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常住户口(暂住证),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独院或独户居住,养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
(三)具有养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
(四)遵守养管理规定。

第十条 经批准养的单位和公民,必须携及批准养手续到当地畜牧兽医站进行的防疫检查,注射用疫苗,领取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类免疫证,并到市、县(市)、区限制养工作办公室登记注册,领取养许可证和牌。养许可证每年注册一次。

第十一条 经批准养的,必须缴纳登记注册费。重点限养区内小型观赏第一年每只登记注册费为2000元,以后每只每年注册费为1500元,其他每只每年登记注册费为400元。一般限养区内小型观赏每只每年登记注册费为1000元,其他每只每年登记注册费为150元。第一年登记注册时间为三个月。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登记注册的,减收登记注册费30%。护卫、科研医疗实验用和观赏、表演道具用免收登记注册费,只收取有关证件和检疫、防疫工本费。市人民政府为控制养总量,可以对限制养范围和登记注册费进行调整,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二条 经批准养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进出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游泳场、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小型观赏出户时,必须挂牌、束链,由成年人牵领,其他应当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小型观赏出户时间为每日18时至次日6时。
(四)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人应立即予以清除。
(五)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六)定期为注射预防狂病疫苗。

第十三条 养人在伤害他人时,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负担其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其他损失。对伤人应当及时处理,任何人都可以捕杀。

第十四条 从事类养殖、销售、举办类展览,以及开办为养服务的商店和医院,必须经限制养工作办公室批准,并依法办理工商行政管理登记。

第十五条 养殖、销售、屠宰和临时存养类,必须在指定场所进行,严禁临街屠宰和存养。

第十六条 重点限养区内,无养许可证养的或逾期不登记注册的,由限制养工作办公室没收其,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公民处以1000元罚款。一般限养区内,无养许可证养的或逾期不登记注册的,由限制养工作办公室没收其,对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对公民处以3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擅自开办类养殖场、为养服务的商店和医院、举办类展览或未在指定地点养殖类、擅自销售类的,由限制养工作办公室和工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和非法所得,并对责任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限制养工作办公室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吊销养许可证。
(一)携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违反规定携出户的。
(三)养侵扰他人正常生活,限制不改的。
(四)未按期为注射预防狂病疫苗的。

第十九条 主对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未及时清除的,由环卫部门对主处以50元罚款。

第二十条 临街屠宰和存养类的,由限制养工作办公室没收其(肉),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转借、冒用、涂改养许可证、牌、类免疫证的,由限制养工作办公室和畜牧兽医部门分别吊销养许可证、类免疫证,并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伪造、倒卖养许可证、牌、纵伤人及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处以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限制养工作办公室收取的登记注册费一律上交市、县财政部门,作为限制养管理工作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小型观赏的品种与体高标准,由市限制养工作办公室同有关部门确定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限养的类不包括军、警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上一篇: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犬类管理的暂行规定
  • 下一篇:哈尔滨市限制养犬规定
  • 热门的文章更新信息:
    ·郑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送审稿)
    ·深圳市饲养、销售犬类规定
    ·广州市番禺区养犬管理规定
    ·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
    文章的最新更新信息:
    ·哈市炒股择校养高档宠物者不享低保
    ·被骗5000元后网上讨伐“獒界传奇”
    ·警方派出直升机 击毙杀人“怪兽”
    ·“另类宠物”令现行法律颇现尴尬
    ·名犬死在宠物医院 未能举证索赔失败
    ·把鳄鱼蟒蛇当宠物养 被推上被告席
    ·网上设饵骗购17名犬 被警方抓获
    ·4岁女童被狼狗撕开半边脸(图)
    ·无主狗一下午伤4人被执法人员处死
    ·狗随意方便 店主怒挂“乱棍打死”牌
    热门的论坛更新信息:
    文章的论坛更新信息:
    相关网站
    中“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相关内容 
    中“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相关内容
    中“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相关内容 
    中“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相关内容
    中“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相关内容 
    中“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相关内容
    新闻推介
    宠物商城
    宠物医疗
    宠物大全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会员注册 | 版权声明 | 合作伙伴 | 免责声明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公司招聘
    Copyright (C) 2002-2006 你好宠物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一切非法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