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狗狗 | 猫咪 | 水族 | 观赏鸟 | 蜥蜴 | 乌龟 | 宠物鼠 | 蟋蟀 | 宠物兔 | 宠物大全 | 商城 | 黄页 | 医疗 | 美容 | 论坛 | 博客

当前位置:你好宠物网 ->新闻中心 -> 宠物法规-> 宠物法规
搜索: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犬类管理的暂行规定
你好宠物网  2006-11-2  【 浏览字号: 进入论坛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六十号

  第一条为严格对城区类的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公民的身心健康,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类分为观赏和其他。观赏指具有一定观赏价值、体重不超过十公斤、身高不超过三十cm的小型类;其他指猎、警、斗、牧羊、食用、看家等。

  第三条本市城区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内所有饲养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划定区域内,除部队、公安部门、科研单位确因警卫、侦察、科研等工作需要,经批准饲养其他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饲养其他类。

  第四条城区类管理工作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公安部门牵头,城管、畜牧、卫生、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抓好。

  (一)公安部门负责城区养的审批、管理,会同城管、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对违章养进行处理,并组织捕杀。
  (二)畜牧部门负责类的检疫、免疫和类狂病疫情的监测工作。
  (三)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四)城管、工商等部门对城区类管理及有关经营活动,按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五)宠物社团组织参与观赏的有关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对类管理工作有监督、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城区对养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

  第七条类管理按下列规定登记、审批:

  (一)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其他类,可直接报市公安局审核批准,领取《养许可证》。
  (二)凡申请饲养观赏的单位或居民应携到畜牧部门指定
  单位检疫和免疫接种,取得类免疫证明后,到市公安部门委托的宠物社团组织领取《养许可证》和准养标志。

  第八条凡经批准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的指定部位佩戴由市公安部门制作的准养标志;
  (二)不准户(院)外散养;
  (三)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
  (四)不妨碍他人休息;
  (五)除执行任务的警、军外,禁止各种类进入街路。
  • 上一篇:长春市限制养犬的规定
  • 下一篇: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
  • 热门的文章更新信息:
    ·郑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送审稿)
    ·深圳市饲养、销售犬类规定
    ·广州市番禺区养犬管理规定
    ·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
    文章的最新更新信息:
    ·哈市炒股择校养高档宠物者不享低保
    ·被骗5000元后网上讨伐“獒界传奇”
    ·警方派出直升机 击毙杀人“怪兽”
    ·“另类宠物”令现行法律颇现尴尬
    ·名犬死在宠物医院 未能举证索赔失败
    ·把鳄鱼蟒蛇当宠物养 被推上被告席
    ·网上设饵骗购17名犬 被警方抓获
    ·4岁女童被狼狗撕开半边脸(图)
    ·无主狗一下午伤4人被执法人员处死
    ·狗随意方便 店主怒挂“乱棍打死”牌
    热门的论坛更新信息:
    文章的论坛更新信息:
    相关网站
    中“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犬类管理的暂行规定”相关内容 
    中“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犬类管理的暂行规定”相关内容
    中“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犬类管理的暂行规定”相关内容 
    中“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犬类管理的暂行规定”相关内容
    中“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犬类管理的暂行规定”相关内容 
    中“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犬类管理的暂行规定”相关内容
    新闻推介
    宠物商城
    宠物医疗
    宠物大全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会员注册 | 版权声明 | 合作伙伴 | 免责声明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公司招聘
    Copyright (C) 2002-2006 你好宠物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一切非法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