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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犬类管理的暂行规定
你好宠物网
20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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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六十号
第一条为严格对城区
犬
类的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公民的身心健康,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
犬
类分为观赏
犬
和其他
犬
。观赏
犬
指具有一定观赏价值、体重不超过十公斤、身高不超过三十cm的小型
犬
类;其他
犬
指猎
犬
、警
犬
、斗
犬
、牧羊
犬
、食用
犬
、看家
犬
等。
第三条本市城区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内所有饲养
犬
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划定区域内,除部队、公安部门、科研单位确因警卫、侦察、科研等工作需要,经批准饲养其他
犬
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饲养其他
犬
类。
第四条城区
犬
类管理工作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公安部门牵头,城管、畜牧、卫生、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抓好。
(一)公安部门负责城区养
犬
的审批、管理,会同城管、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对违章养
犬
进行处理,并组织捕杀。
(二)畜牧部门负责
犬
类的检疫、免疫和
犬
类狂
犬
病疫情的监测工作。
(三)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
犬
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四)城管、工商等部门对城区
犬
类管理及有关经营活动,按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五)
宠物
社团组织参与观赏
犬
的有关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对
犬
类管理工作有监督、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城区对养
犬
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
第七条
犬
类管理按下列规定登记、审批:
(一)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其他
犬
类,可直接报市公安局审核批准,领取《养
犬
许可证》。
(二)凡申请饲养观赏
犬
的单位或居民应携
犬
到畜牧部门指定
单位检疫和免疫接种,取得
犬
类免疫证明后,到市公安部门委托的
宠物
社团组织领取《养
犬
许可证》和准养标志。
第八条凡经批准养
犬
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
犬
的指定部位佩戴由市公安部门制作的准养标志;
(二)不准户(院)外散养;
(三)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
(四)不妨碍他人休息;
(五)除执行任务的警
犬
、军
犬
外,禁止各种
犬
类进入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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