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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公安机关对城区养犬的管理规定
你好宠物网
20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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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根据市政府《关于
犬
类管理的暂行规定》,对城区养
犬
实施管理。
管理的
犬
类分为观赏
犬
和其他
犬
。观赏
犬
指具有一定观赏价值、体重不超过十公斤、身高不超过三十cm的小型
犬
类;除观赏
犬
以外都视为其他
犬
。城区内除部队、公安部门、科研单位确因警卫、侦察、科研等工作需要,经批准饲养其他
犬
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饲养其他
犬
类。
公安机关对城区养
犬
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
犬
类管理按下列规定登记、审批:
(一)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其他
犬
类,可直接报市公安局审核批准,禽《养
犬
许可证》。
(二)凡申请饲养观赏
犬
的单位或居民应携
犬
到畜牧部门指定单位检疫和免疫接种,取得
犬
类免疫证明后,到市公安局指定或委托的部门领取《养
犬
许可证》和准养标志。
凡经批准养
犬
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
犬
的指定部位佩带由市公安局制作的准养标志;
(二)不准户(院)外散养;
(三)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
(四)不妨碍他人休息;
(五)除执行任务的警
犬
、军
犬
外,禁止各种
犬
类进入街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
(六)不得影响公共交通和环境卫生;
(七)禁止携
犬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八)每年按期限复验《养
犬
许可证》,凡发生《养
犬
许可证》毁损、遗失的,要及时输补证手续。
犬
类
买
卖、转让、丢失、死亡的,应及时办理更名、过户、注销手续。
禁止饭店和其他经营业户饲养和宰杀食用活
犬
。
严格
犬
类交易
市场
的管理。
犬
主和
犬
类爱好者应到指定的交易
市场
进行交易,严禁场外交易。
犬
类交易时,应携带《养
犬
许可证》和
犬
类免疫证明,否则不得进入
市场
交易。
违反本规定之外罚标准
单位和个未经批准饲养其他
犬
的,除强行捕杀外,并视情节对
犬
主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养
犬
不进行登记、审批的,除按无证
犬
处理外,并对
犬
主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准养
犬
未在指定部位佩带准养标志,户(院)外散养,携
犬
进入道路、广场和公共场所的,除没收或按无证
犬
捕杀外,并对
犬
主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妨碍他人休息,经劝告无效的以及影响公共交通和环境卫生的,对
犬
主处以二百元罚款;不按规定期限复验《养
犬
许可证》的,取消许可。
犬
类
买
卖、转让、丢失、死亡后不办理更名、过户、注销手续的,对
犬
主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
饭店和其他经营业户饲养或宰杀食用活
犬
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外地客户和农村个人进城私自交易食用活
犬
的,除没收以外,并处每销售一条
犬
价格的三倍罚款。
不到指定的交易
市场
交易
犬
类的,除没收以外,并处以五百元罚款。
妨碍、阻挠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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