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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
你好宠物网  2006-11-2  【 浏览字号: 进入论坛
  大公告[2002]11号

为了加强我市类管理工作,维护我市的城市环境和市容卫生,减少害的发生,根据《辽宁省养管理规定》、《辽宁省养审批登记注册办法》和《大连市实施〈辽宁省养管理规定〉办法》精神,对大连市居(村)民个人养通告如下:

一、全市居(村)民养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养。全市居(村)民每户只准养1只。经批准城市市区的居民每户只准养小型观赏1只(身高不得超过35cm、体重不得超过5公斤)。养者办理《养许可证》后,自第2年起必须每年进行年度注册。城市市区内准养的小型观赏首次办证登记费标准为500元/只,年度注册费标准为每年500元/只。城市市区内养者不得到农村办证和注册。

二、城市市区内养小型观赏者,应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提供下列资料,报区、市、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核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养许可证》和牌:

(一)养居民的常住户口及《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二)农牧局畜牧兽医机构出具的当年度的类免疫证明;

(三)的横幅彩色照片3张(二寸);

(四)居住地居民委员会的独户居住证明等材料。

三、养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城市市区外养,必须拴养和圈养,不得出户;

(二)携出户的时间为每日19时至次日7时,出户必须挂牌、束链,并由有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三)在户外排泄粪便,必须立即清除;

(四)养人不得携乘公共汽车,不得携进入文化、娱乐、体育、医疗、饭店、商店、学校、车站、码头、机场等各类公共场所;

(五)养不得妨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大连市居(村)民个人养,必须遵守养管理规定。扰民、散放、不带牌和证的、未办证或办证后未按时进行年度注册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农牧、卫生、工商、城建、综合执法等部门依照《辽宁省养管理规定》和《大连市实施〈辽宁省养管理规定〉办法》予以严厉查处,据其情节可对予以没收或捕杀,并对违法养者依法予以处罚。对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违反有关养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向公安机关举报,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将对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举报电话:4648414、4610511。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本通告由大连市公安局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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