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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狗只规例
你好宠物网  2006-11-2  【 浏览字号: 进入论坛
    立法会已于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七日通过危险只规例。

  该规例中所有与格斗只及已知危险只有关的规定于2000年6月17日生效,但与管有未绝育格斗只有关的规定经过长达120日的过渡期,亦已在2000年于10月15日生效,与大型只有关的规例于2000年11月17日生效。

  此外,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于2001年6月27日在宪报刊登公告,规定所有格斗只及已知危险只均须以特别的颈圈识别。

  根据该规例,下列三类只会受额外管制:

  1.格斗

  此类只包括4种,即比特斗牛、阿根庭杜告、巴西非拉、日本土佐及这些只品种的任何混种只。

  任何人士如管有格斗只即属违法,除非该已经绝育。所有格斗只均须时刻以特别的颈圈识别。

  入口和繁育格斗只均属违法。

  于在公众地方,包括建筑物的公用部分如电梯及大堂时,该等只必须以长度不超过1.5米的带稳妥地牵引,以及稳妥地戴上口套。

  2.已知危险

  何只如在没有受任何形式的激怒的情况下,袭击任何人或家畜,令其受重伤,或屡次袭击人畜,或令人害怕会受其袭击,则裁判官可宣布其为危险只。

  已知危险只所受的管制,大致与格斗所受的管制一样。即须绝育、戴上识别颈圈、于在公众地方时须以带牵引和戴上口套。

  3.大型

  所有体重超过20公斤的只于在公众地方时均须以长度不超过2米的带牵引。

  大型只可以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带縳在公众地方,只要这样做不会对公众人士、其他动物或该只的福利构成危险。

  以带牵引的规定不适用于在郊野公园的大型只或正在海中游泳的大型只。这使主有很多机会让只在不受带束縳的情况下运动。此外,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可豁免经考试证实在不受带束縳的情况下仍服从管束的大型只。

  过渡期

  于这规例生效后,会有4个月的过渡期。在这期间管有格斗只不属违法。

  这规例有关大型只各段,至少于其通过日期的6个月后才实施,使主有时间熟悉有关规定。

  惩罚

  违反这规例的惩罚包括罚款高至25,000元或监禁长达3个月(以违反与大型只及已知危险只有关的规例而言)。如违反某些与格斗只有关的规定,可被罚款高至50,000元或监禁6个月。

  如需要有关危险只规例的进一步资料,请致电查询1823政府热线服务中心-电话:(852)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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