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维护院区环境与人员安全,院区内禁止任意放、养狗只,取缔工作由警卫队负责,并定期商请或委托环保等单位来院捕捉流浪狗。
二、业经同仁在所处饲养之狗,符合下列各要件者得于一年内免被捕捉,期满前应携离院区自行安置。
所、处具函同意饲养者。
所、处管理之空间范围内有适当地点可圈、拴养者。
具有最近一个月内取得之健康证明书及注射预防针纪录者。
饲养者应出具切结书,载明所有有关安全上之法律责任。
符合上列要件之饲养者应依限提出相关文件向总务组备案,经审核同意予以备案者,由总务组发予狗颈圈,并照相存证。
三、由环保单位捕捉或同仁送交处理之流浪狗定期送至各处流浪狗收容中心或环保单位。
四、在院区内遛狗应由饲主以犬炼限制活动,并负责清理排泄物。
五、捕捉、暂时喂养与移送收容,亟需经费支持,由本院总务组设立流浪狗爱心专户,请院内外善心人士踊跃捐输,每半年公布处理成果与收支情形。
六、本办法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实施,总务组与政风室负责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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